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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执87号

罗广明与江强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广明,江强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1执87号申请执行人罗广明,男,196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江强斌,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顺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广明与被执行人江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罗广明已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本次申请系重复申请。2017年1月18日,申请执行人罗广明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721执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彪

代理

审判员  徐谦翔

代理

审判员  王德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雪芬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