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10号申请人李昌宏,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川,经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采取保全措施。执行员 袁 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函臻 来源:百度搜索“”
李昌宏与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10号申请人李昌宏,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川,经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采取保全措施。执行员 袁 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函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