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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财保10号

李昌宏与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昌宏,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财保10号申请人李昌宏,男,1968年6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被申请人四川正川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川,经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采取保全措施。执行员 袁 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函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