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初5号
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冷湖路以南(瑞和家园12号楼12-4号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814015869。
法定代表人:赵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杰,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林,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峻县新源新天木路。
法定代表人:侯留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峻义海能源煤炭经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海西博奥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公 保
审判员 党雪仁
审判员 樊旭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永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