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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08号

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俊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08号原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8258号。法定代表人王麒明,董事长。被告王俊英,男,42岁,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科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间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春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 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