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刑更15号罪犯候镇岭,男,汉族,1961年8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3)齐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候镇岭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候镇岭限制减刑。候镇岭服判,不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黑刑三复字第23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上述裁判发生法��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6年1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7年1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以罪犯候镇岭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理由,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候镇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没有故意犯罪。另查明,本院在减刑建议书公示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上述事实,有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制作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死缓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2014至2015年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候镇岭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候镇岭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对其限制减刑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洪涛
审判员 孙观宇
审判员 王 愫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