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恢6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小骆驼烧烤店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安市莲湖区小骆驼烧烤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红埠街33号。法定代表人刘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红亮,该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吴鹏,该局干部。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小骆驼烧烤店,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小骆驼烧烤店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陕0104行审77号《行政裁定书》,准予执行莲城管执罚字19-4-1【2015】第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向本院申请执行莲城管执罚字19-4-1【2015】第0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标的5000元及滞纳金,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9日本院作出(2016)陕0104执205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执行回案款10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合议庭合议,终结(2017)陕0104执恢61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恢6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艳玲

审 判 员  耿卫星

代理

审判员  李 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贺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