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5刑初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升江,男,1989年5月4日出生于牡丹江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牡丹江市阳明区。2014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西检诉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升江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刘秀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升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2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谷升江尾随下班回家的被害人魏某1至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西八条路沿江一区院内,从背后搂住被害人的脖子,捂嘴并使用言语威胁被害人,将其拎包抢走。包内有粉红色钱包一个、充电宝一个、华为充电器一个、香烟、冰红茶、火腿肠、面包及现金80元(被抢物品价值159元)。谷升江30元用于销费,部分食物吃掉,其余款物被收缴扣押后返还被害人。2016年9月28日,被告人谷升江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七星街黑森林网吧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抓获。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指认现场照片、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证人魏某2的证言;被害人魏某1的陈述;被告人谷升江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谷升江实施暴力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谷升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7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谷升江发现下班独自回家的被害人魏某1,便尾随其至牡丹江市西安区牡丹街西八条路沿江一区院内,从背后搂住魏某1的脖子,当其惊叫便又捂住嘴并用言语威胁,抢走其拎包。包内有现金80元、粉红色钱包一个、充电宝一个、华为充电器一个、黄金叶牌香烟一盒、冰红茶、火腿肠、面包等物品(上述物品价值159元)。谷升江逃离现场至一僻静处将抢来拎包内的现金、香烟、冰红茶、火腿肠取出,将拎包及其他物品丢弃在附近的变压器上。次日,谷升江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七星街黑森林网吧被牡丹江市公安局西安分局侦查员抓获,当场查获被抢赃款50元及香烟等物品。另查明,被告人谷升江于2014年5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9月5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并经当庭核对质证、认证,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有:
一、书证1.赃款、赃物照片,证实部分被抢赃款、赃物的情况,黄金叶香烟一盒、赃款50元。2.被告人谷升江的户籍证明,证实谷升江的自然身份情况,达到刑事责任年龄。3.刑事判决书、牡丹江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谷升江曾因犯罪被科刑,后经减刑被释放。4.指认现场照片,证实谷升江指认犯罪现场及丢弃所抢被害人拎包位置的情况。5.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谷升江处扣押被抢部分赃物及现金后发还被害人魏某1。6.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谷升江被抓获的经过及案件侦破的过程。
二、证人证言魏某2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27日23时30分左右,我在家睡觉,听到有人使劲敲门,我姐魏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快开门,我姐进屋哭着说自己的包被抢走了,包里有现金80元,还有火腿肠、冰红茶、香烟、充电器、充电宝等物品。我报警后问她有没有受伤,她说没有受伤,抢她包的是一个20多岁挺瘦的男子,她当时看到这个男子就害怕的“啊、啊”叫了两声,男子抢劫时用手捂着她的嘴,并威胁她说“别喊了,再喊就动手”,她当时害怕不敢动了。
三、被害人的陈述魏某1的陈述,证实2016年9月27日23时30分左右,我下班回家从牡丹街向西走到西八条路拐弯时,感觉到后面好像有人跟着我,我当时害怕就假装打电话说“我到家了”,我进到沿江一区里面,从后面上来一个人在我背后搂住我的脖子,抢我左手拎着的灰色皮包,我当时害怕就“啊、啊”叫,这时后面的男子捂住我的嘴对我说“你再喊,就弄死你”,我就没再喊,男子将我拎着的包抢跑了,我当时害怕就跑回家,到家后我妹妹报的警。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谷升江的供述及辩解,供述2016年9月27日,我在牡丹江市东安区东四条路七星街的黑森林网吧上网,23时左右,我从网吧出来兜里就剩70多元钱,就想出去抢点钱。我乘出租车到二十一世纪下车,开始寻找单独的女性目标,走了大概半小时,在路边看见一个女子拎着一个包,我在后面跟着,走到小区内,女子打电话说“我到家了”,我从后面跑过去,女子就“啊、啊”直叫,我看她叫就捂着她的嘴,让她别喊把包给我,我不想伤人,女子就不敢动了,我拽过她手里的包就跑了。跑出小区在围墙边上一个三轮车后面把包打开,包里有半卷卫生纸、两瓶冰红茶、一袋面包、一个粉色充电宝、七八十元钱、两根火腿肠、一串钥匙、一个充电器、一盒黄金叶香烟、一个粉色的钱包,但钱包里面是空的,我把钱装在兜里,冰红茶、火腿肠被我吃了,黄金叶香烟让我抽了一些,其余物品让我扔在道边的变压器上。之后我又乘出租车到爱民街,当天晚上去的黑森林网吧,抢来的钱上网吃饭花了一些,还剩50元。
五、勘验、辨认笔录1.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经被害人魏某1辨认照片后指认出对其实施抢劫的人是谷升江。2.搜查笔录,证实2016年9月28日,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谷升江时,在其兜里搜出现金50元,在其上网的电脑桌上查获一盒打开的黄金叶香烟,并对涉案赃物予以扣押。
六、鉴定意见牡丹江市价格认证中心物品价格认定书,证实被抢物品总价值159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升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谷升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谷升江自愿认罪,且部分赃款、赃物被收缴后返还被害人,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谷升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7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谷升江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 辉
审判员 封国顺
审判员 杨 旭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美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