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22号
申请人:王举金,男。
被
申请人:鲍国栋,男。
申请人王举金与被申请人鲍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鲍国栋在洪江市XXXX对面所有的两个门面共五层房屋的第二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鲍国栋所有的位于洪江市XXXX对面的共五层房屋(含两个门面)中的第二层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3年;
二、将申请人王举金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洪江市XXXX内(房产证号洪房权证双字第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 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子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