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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81民初22号

王举金与鲍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举金,鲍国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81民初22号

申请人:王举金,男。

被

申请人:鲍国栋,男。

申请人王举金与被申请人鲍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鲍国栋在洪江市XXXX对面所有的两个门面共五层房屋的第二层,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鲍国栋所有的位于洪江市XXXX对面的共五层房屋(含两个门面)中的第二层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3年;

二、将申请人王举金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洪江市XXXX内(房产证号洪房权证双字第XX**号)的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变卖、抵押或设立其他他项权利,查封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 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子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