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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194号

吴九州与民权县郑波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九州,民权县郑波产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94号原告吴九州,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民权县郑波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义乌市场西500米。法定代表人郑玉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九州诉被告民权县郑波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九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