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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31民初563号

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旭东、王锐、郭勇、邓建龙、史凯威、孙小燕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旭东,王锐,郭勇,邓建龙,史凯威,孙小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31民初563号

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沁源县沁河镇商业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斌任理事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史建国,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旭东,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被告:王锐,女,汉族,1979年7月15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沁源县沁河镇人,系被告张旭东的妻子。

被告:郭勇,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系沁源县沁河镇人。

被告:邓建龙,男,汉族,1977年5月11日出生。

被告:史凯威,男,汉族,1977年5月16日出生。

被告:孙小燕,女,汉族,1978年3月14日出生。

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旭东、王锐、郭勇、邓建龙、史凯威、孙小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诉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8956元,减半收取4478元,原告沁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承担。

审判长  杨沁峰

审判员  王 彦

审判员  王莹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