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74号
申请人:黄映青,男,197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斌,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
申请人: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万安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董事长。黄映青与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映青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以其欠付被申请人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为限)。申请人黄映青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单号PZDMXXX)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映青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同等价值财产,其中查封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黄山盛高半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以其欠付被申请人安徽国风塑料建材有限公司工程价款为限。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