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庆,男,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曾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8日被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1500元。现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6年9月13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6年10月9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从伊通满族自治县看守所解回,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权、
书记员王禹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李庆分别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小区2栋2单元702室及吉××××××号轿车内,先后四次容留曹某与其共同吸毒冰毒。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李庆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庆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全部供认。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被告人李庆分别在公主岭市范家屯镇某某小区2栋2单元702室及吉××××××号轿车内,先后四次容留曹某与其共同吸毒冰毒。后被告人李庆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庆供述,证人曹某、王某某证言,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样毒品检测实验笔录,常住人口查询,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办案说明,解回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庆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罚金)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庆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判员 张晓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