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财保16号
申请人:湖北长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中南路26号工行广场B、C幢B单元21层J号
法定代表人:金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小菊,湖北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联志路25号1幢4层20401室。
法定代表人:姜燕,董事长。
被
申请人: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镇育才路8号。
负责人:熊建勇,总经理。
被
申请人:陈杰,男,汉族,1972年5月30日出生,住上海市闸北区。申请人湖北常兴长生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陈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18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陈杰银行存款人民币228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名下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保险单号AWUHC23Z117Q000002L)。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常兴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渝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分公司、陈杰银行存款余额人民币228万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中心支公司对上列第一项在2017年1月16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AWUHC23Z117Q000002L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常兴劳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湖北常兴劳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审判员 曾红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辰钰【附注】: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2、财产保全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因申请人未书面提出办理延期手续的,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