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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600号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董晶、杨妩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董晶,杨妩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600号

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1号10F座,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2535548。

法定代表人:许坚,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青,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210826478。

被告:董晶,男,1971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被告:杨妩媚,女,1975年1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晶、杨妩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杭州卓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荣根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陶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