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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26号

宋宝平犯运输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宋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6号罪犯宋宝平,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成铁中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宝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万元。2013年4月1日、2014年8月28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宋宝平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宝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23.84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宋宝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宝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0年7月8日起至2022年7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柱华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吕晓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唯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