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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刑更29号

罗芝才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罗芝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9号罪犯罗芝才,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安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5日作出(2012)江安刑初字第1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芝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芝才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芝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5.8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芝才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芝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2年5月9日起至2017年8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柱华

审判员  陈 静

审判员  吕晓宏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唯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