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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民初89649号

邹德清与上海电道投资有限公司、陈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邹德清,上海电道投资有限公司,陈东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89649号

原告:邹德清,女,1973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积忠(系原告邹德清父亲),住同原告邹德清。

被告:上海电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东林。

被告:陈东林,男,195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原告邹德清与被告上海电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道公司)、陈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德清诉称,原告邹德清系邹积忠的女儿,因被告电道公司业务员在原告小区做广告,多次打电话给邹积忠,邀请原告去公司参观,介绍产品、看视频等。

原告渐渐相信了,自2015年6月起以原告父女一人或两人名义与被告电道公司签订了13份借款协议并附被告法定代表人陈东林书面承诺承担连带担保还款责任,邹积忠如约通过刷POS机、银行转账等向被告电道公司出借人民币56万元,协议明确约定借款期限10个月或半年,本案借款协议即13份协议中的一份,约定借款2万元,期限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月利息2%,利息每满一个月即以转账方式存入原告账户,如逾期不能兑现利息则被告电道公司支付约定利息的双倍金额等。期间,被告电道公司向原告支付过2,400元利息,但未按约返还本金及支付全部利息,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电道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2、被告电道公司支付利息4,964.40元;3、被告陈东林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付款责任。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江苏省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于2016年7月18日对被告电道公司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德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春海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沙芝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