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邑县城建设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男,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所龙,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所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迎君
审判员 王 宣
审判员 王凤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保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