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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40号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19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所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邑县城建设东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王爱国,男,职务:理事长。

被执行人:陈所龙,男,汉族,1965年12月13日出生,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所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所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1122执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迎君

审判员  王 宣

审判员  王凤娇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保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