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1229执286号凌成英、刘光政、罗志林、储吉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成英与被执行人刘光政、罗志林、储吉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凌成英要求被执行人刘光政、罗志林、储吉英支付劳务报酬3740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月16日自动支付申请执行人凌成英3740元,申请执行人凌成英同意该案予以结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1229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该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