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赵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陕082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长期在外做生意,有工资收入,已被他案冻结并轮候冻结。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建榆路支行的存款收入4100元,后付与申请执行人赵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且自愿以退出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李东明
审判员 杜成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杜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