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02执恢29号

王拴苟与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拴苟,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八鱼渭南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王拴苟,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下称八鱼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尧,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16]第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八鱼渭南公司未自觉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王拴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工资10000元。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八鱼渭南公司的所有财产已被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整体评估、拍卖,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王拴苟的申请已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由于整体评估拍卖暂无结果,八鱼渭南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拴苟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拍卖成交后,申请执行人王拴苟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标的为:工资1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八鱼渭南公司处执行回案款10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王拴苟。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16]1号仲裁调解王拴苟申请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娟洁

代理

审判员  马 妍

人民陪审员  秦 妮二0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袁晓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