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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异7号

威海盛宝典当有限公司与吴波、威海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曲涛,威海盛宝典当有限公司,吴波,威海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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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异7号异议人曲涛,男,汉族,1986年10月11日出生,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威海盛宝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法定代表人李霞,经理。被执行人吴波,男,汉族,1969年6月9日出生,住威海市。被执行人威海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威海盛宝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波、威海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过程中,做出(2016)鲁1002执115号之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吴波租金收入**元,异议人以该租金系已被被执行人吴波抵顶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撤销(2016)鲁1002执115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举行听证会,异议人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2016年12月8日,本院作出裁定,将案件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后异议人于2016年12月26日,就上述事实再次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听证,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本院已裁定按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其后又再次就同一执行行为再次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与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张燕春

人民陪审员  王本聪

人民陪审员  苗建永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