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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125号

刘振海与徐振海、李福明、刘学东、刘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振海,徐振海,李福明,刘学东,刘学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125号原告刘振海。被告徐振海。被告李福明。被告刘学东。被告刘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海与被告徐振海、李福明、刘学东、刘学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振海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刘振海承担。

审判员  丁成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