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8民初92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住所地:千阳县东大街32号。
负责人:胡胜利,经理。
被告:郑晓娟,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2日,农民。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与被告郑晓娟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千阳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琼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牛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