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9号
申请人:李德成,男,195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
被
申请人:凌月秋,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申请人李德成于2016年1月18日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凌月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申请人以其本人名下的一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为其名下的房产一处,为了防止担保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李德成名下的房产一处,该房产证编号为:孙建房字第S2000****号,期限为3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蒋保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