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执17号

某机体(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汉和立体城置业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某机体(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汉和立体城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某机体(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1号7号楼2单元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9630737B。法定代表人费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门军,北京市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永钢,北京市时雍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汉和立体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管委会A座425室。组织机构代码证:06191280-4。法定代表人郝杰斌,该公司执行董事。某机体(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汉和立体城置业有限公司展览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1218号裁决书。2017年1月16日,某机体(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次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了便于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第2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6)京仲裁字第1218号裁决书指定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党代

审 判 员  刘亚东

代理

审判员  左飞翔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