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异第1号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案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王文助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昊洋该公司职员。申请执行人李献伟,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双台子区法院依据(2015)双民再字第00001号判决书在执行中,对异议人开发的29户房产进行了评估、拍卖,我公司对评估报告中的房屋性质提出执行异议,因评估、拍卖的29户房屋在盘锦市规划处审批文件中用途为“公寓”,另外我公司以上房产已经取得“五证一书”,属于在售状态,评估报告中没有如实掌握说明以上房产的实际情况。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查明:(2015)双民再字第00001号判决书判令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献伟借款本金272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用铁西小区宝龙苑小区BC楼403、404、405、406、407、408、409、410、411、412、413、414、415、416、426、427、428、429、431、432,501、502、503、509、510、511、513、515、516,29户房产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对以上29户房产进行了查封、评估、拍卖(评估每平方米价格为2400元,第三次流拍价格为每平米1536元)。本院在评估拍卖过程中向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评估报告,告知了优先购买权,送达了拍卖裁定书。本原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2015)双民再字第00001号判决书一份、(2015)双执字第00487号查封裁定书一份、评估报告一份、拍卖裁定书一份及送达证、询问笔录,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区政法[2006]1号文件一份、双区政法[2006]35号文件一份、双铁二善后办发[2009]21号文件一份、双铁二善后办发[2011]5号文件一份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29户房产过程中,进行的查封、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无不当之处,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评估及拍卖阶段均没有向本院提出异议,视为放弃主张异议权利,故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盘锦成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讼诉。
审判长 张国庆
审判员 王革生
审判员 王 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