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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初2069号

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石丹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石丹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2069号

原告: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湖县。

法定代表人:朱林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海峰,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松,安徽竞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丹丹,女,199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石丹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安庆市五千年文博园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文

审 判 员  李长霞

人民陪审员  方爱琴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