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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1095号之一

段振奎、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固玄店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段振奎,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固玄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0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段振奎,男,1958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固玄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固玄店村。

法定代表人:肖长峰,村主任。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固玄店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段振奎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固玄店村村民委员会将判决书确定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查封财产已依法解封。申请执行人段振奎的申请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0)周民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海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