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罗先长,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风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被执行人刘忠清,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申请执行人罗先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忠清偿还其欠款169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忠清向本院另案起诉罗先长返还不当得利,该案经本院判决且已生效,现刘忠清也已另案申请执行,故两案合并执行,刘忠清还应偿还罗先长欠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11000元,现刘忠清已将该款全部交付本院,并发放于申请人罗先长,故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
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