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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18号

罗先长与刘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先长,刘忠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罗先长,男,1955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风县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建民办。被执行人刘忠清,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本区建民办。申请执行人罗先长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安汉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忠清偿还其欠款169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忠清向本院另案起诉罗先长返还不当得利,该案经本院判决且已生效,现刘忠清也已另案申请执行,故两案合并执行,刘忠清还应偿还罗先长欠款本金94000元及利息11000元,现刘忠清已将该款全部交付本院,并发放于申请人罗先长,故本案已全部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安汉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李富印

人民陪审员  周兴义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雨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