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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3303号

余光义与唐传义、宣城新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光义,唐传义,宣城新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303号

申请执行人:余光义,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执行人:唐传义,男,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宣城新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法定代表人:卞名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余光义与被执行人唐传义、宣城新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0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75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1300元,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463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唐传义、宣城新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唐传义、宣城新东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876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冯龙宝

审判员  刘廷伟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