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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执字第390号

张吉照与纪中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吉照,纪中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执字第390号

申请执行人:张吉照,男,汉族,1968年12月31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执行人:纪中华,男,汉族,1973年7月17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4)庆商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纪中华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纪中华在山东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家支行账户存款805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 瑞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