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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民初438号

陈仁杰与孙文忠、苑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3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仁杰,孙文忠,苑桂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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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438号原告陈仁杰。被告孙文忠。被告苑桂兰。

原告陈仁杰诉被告孙文忠、苑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仁杰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仁杰与被告孙文忠、苑桂兰已自行和解。原告陈仁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仁杰负担。

审判员  张濮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