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82民初438号原告陈仁杰。被告孙文忠。被告苑桂兰。
原告陈仁杰诉被告孙文忠、苑桂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陈仁杰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仁杰与被告孙文忠、苑桂兰已自行和解。原告陈仁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仁杰负担。
审判员 张濮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 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