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3民初406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王洪苗,女,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聪聪,北京鑫兴(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欣,北京鑫兴(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青岛东润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永跃,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继文,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苗与被申请人青岛东润包装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做出(2016)鲁0213民初40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案外人杨杨名下的车牌号为鲁B×××××的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财产。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故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苗申请解除对上述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王洪苗申请解除对鲁B×××××的长安牌小型轿车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杨杨名下车牌号为鲁B×××××长安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韩雪梅
人民陪审员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王海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