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民再85号

李培发与刘永民、刘永春、封学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0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李培发,刘永民,刘永春,封学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民再8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培发,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君,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永民,男,汉族,1970年3月7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永春,男,汉族,1979年2月2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玉莉,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封学南,男,汉族,1974年9月13日出生,农民,现住安图县。再审申请人李培发因与被申请人刘永民、刘永春、封学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1日作出(2016)吉民申158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图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京鹤

审判员  李彩莲

审判员  俞顺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常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