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498号
原告:天津泰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晓园路3号。
法定代表人:刘莉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家平,公司员工。
被告:吴金友,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天津泰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天津泰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泰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天津泰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蔡培玲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商 瑞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