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11民初80号
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长吉引线北侧。
法定代表人:卢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迎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王淑芳,女,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淑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告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淑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天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武 洋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昕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