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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执23号

曹建平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23号曹建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苏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曹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建平因犯抢劫罪缴纳没收财产一万元,现被执行人曹建平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七年二月六日作出的(2006)苏刑初字第242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曹建平附加刑没收财产一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审判长 王 洪

审判员 段贤礼

审判员 雷媚娟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媛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