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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3民初901号之一

陈伟明与肇庆市和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0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伟明,肇庆市和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3民初901号之一

原告:陈伟明,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扬,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思聪,广东天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和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岐州大道侧“原种场”(贝水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00000019350。

法定代表人:罗日权。

原告陈伟明与被告肇庆市和谐陶瓷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立案。

原告陈伟明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伟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1282元,减半收取计5641元,财产保全费4261元,由陈伟明负担。

审 判 长  江 浩

审 判 员  邹杰明

人民陪审员  梁钧豪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伟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