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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执恢120号

周永芳与田光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永芳,田光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恢120号申请执行人周永芳,女,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田光毅,男,汉族,住镇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永芳与被执行人田光毅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周永芳与被执行人田光毅就债务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00)丹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二年以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国荣

审判员  王祺斌

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