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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民初284号

汪树生与刘振东、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树生,刘振东,张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284号

申请人:汪树生,男,汉族,教师,住抚松县。

被

申请人:刘振东,男,汉族,教师,现下落不明。

被

申请人:张桂玲(刘振东之妻),汉族,退休工人,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汪树生与被申请人刘振东、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树生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自2017年2月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刘振东在抚松县第八小学每月工资5,500.00元、累计至30,0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树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7年2月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刘振东在抚松县第八小学每月工资5,500.00元、累计至30,000.00元止,冻结期间不得私自提取、设定其他权利,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汪树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文君

审 判 员  刘增亮

人民陪审员  曹洪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