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1民初284号
申请人:汪树生,男,汉族,教师,住抚松县。
被
申请人:刘振东,男,汉族,教师,现下落不明。
被
申请人:张桂玲(刘振东之妻),汉族,退休工人,现下落不明。
申请人汪树生与被申请人刘振东、张桂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汪树生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自2017年2月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刘振东在抚松县第八小学每月工资5,500.00元、累计至30,000.00元止,冻结期限为二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汪树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自2017年2月始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刘振东在抚松县第八小学每月工资5,500.00元、累计至30,000.00元止,冻结期间不得私自提取、设定其他权利,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320.00元,由申请人汪树生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文君
审 判 员 刘增亮
人民陪审员 曹洪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永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