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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4民初1536号

陈海煌与吴洪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海煌,吴洪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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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536号

原告:陈海煌,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吴洪培,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陈海煌与被告吴洪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陈海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海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海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海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志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