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4民初1536号
原告:陈海煌,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被告:吴洪培,男,1986年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诏安县。
原告陈海煌与被告吴洪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
原告陈海煌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海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海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海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 佑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志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