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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27号

王新礼、仪国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礼,仪国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2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礼。被执行人仪国涛。本院在执行王新礼与仪国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人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