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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公司申请执行温广财、田淑霞、董凤文、田淑云、郝洪义、田树凤、田树军、阮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1-23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公司,温广财,田淑霞,董凤文,田淑云,郝洪义,田树军,阮国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2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公司,住所地肇州镇和平街八厂东街路北。

负责人:王希国,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温广财,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田淑霞,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董凤文,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田淑云,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郝洪义,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田树军,男,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

被执行人:阮国兰,女,汉族,职业农民,现住肇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县支公司申请执行温广财、田淑霞、董凤文、田淑云、郝洪义、田树凤、田树军、阮国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向其偿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书,不需要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2015)州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立彦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