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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4民初3046号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3046号

原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

被告:刘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向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治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