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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3财保6号

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信用社与李国华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27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信用社,付江,李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财保6号申请人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华信用社,代表人赵立威,职务,主任被申请人付江,男,1957年6月3日生,汉族,住青冈县兴华镇。被申请人李国华,女,195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青冈县兴华镇。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付江在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人信用社账户予以冻结2万元;对被申请人李国华在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人信用社账户予以冻结1.1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付江在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人信用社帐户予以冻结2万元。

二、对被申请人李国华在明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人信用社帐户予以冻结1.1万元。

三、对赵立威提供担保的在青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帐户予以冻结3.1万元。冻结期间,对冻结存款,不得支取。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丽丽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