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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1892号

江锦林与姚卫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锦林,姚卫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江锦林,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姚卫兴,男,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申请执行人江锦林与被执行人姚卫兴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姚卫兴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江锦林货款301000元整。履行方式:于2016年1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余款201000元于2017年1月31日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908元。因被执行人姚卫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江锦林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姚卫兴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姚卫兴名下的牌号苏F×××××、苏F×××××号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1月16日至2019年1月15日止),现该车去向不明。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姚卫兴名下无银行存款、商住房等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江锦林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目前尚未执行到位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吕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袁爱兵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