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6民初1662号之一
申请人:柴凤芹,女,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
被
申请人:王卫,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故城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柴凤芹、贾玉睿与王卫、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县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6)冀1126民初166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王卫名下的8000元银行存款,柴凤芹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柴凤芹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王卫名下的8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建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学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