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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69号

章玉桂与章秀魁、杨巧子、章荣义相邻通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1-1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章玉桂,章秀魁,杨巧子,章荣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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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章玉桂,女,汉族。被执行人章秀魁,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巧子,女,汉族。被执行人章荣义,男,汉族,系章秀魁之子。申请执行人章玉桂与被执行人章秀魁、杨巧子、章荣义相邻通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5日作出(2016)陕102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章秀��、杨巧子清除与原告韩存、章玉桂等人公用道路路口堆积的石链,同时由被告章秀魁、杨巧子、章荣义清除道路上李子树,恢复道路通行原状,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章秀魁、杨巧子、章荣义拒不履行,权利人章玉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清除被执行人在公用道路路口处堆积的石链和种植的李子树,恢复道路通行原状。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章秀魁、杨巧子、章荣义配合执行,及时清除了公用道路路口堆积的石链和影响道路通行的树木,恢复了争议道路通行原状。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申请执行人章玉桂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1024民初8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俭

审判员  赵 虎

审判员  薛怀山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席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