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财保17号申请人严健,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韦纯利,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申请人冯其梅,女,197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人严健与韦纯利、冯其梅因民间借贷纠纷,严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已提供财产线索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严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严健提出查封被申请人房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韦泽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仕蛟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要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在期满七个工作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来自